(揭西河婆蔡氏宗亲联谊会首届代表大会2003年6月24 日通过)
总
则
为弘扬先祖爱国、爱民、爱科学、忠孝廉节、敦亲睦邻、尊老敬贤、热心公益之美德;教育后代崇尚文明、勤奋向上,遵纪守法,济困扶危,移风易俗,勇于开拓,艰苦创业,造福社会;加强海内外宗亲联谊,同心同德,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,振兴中华民族做贡献。经河婆域内各村族人研究协商,决定成立“揭西河婆蔡氏宗亲联谊会",特拟订章程如下:
第一章 名称、,性质、会址
一、名称: “揭西河婆蔡氏宗亲联谊会"。
二、性质: “揭西河婆蔡氏宗亲联谊会"是群众性联谊组织。
三、会址:本会址设于揭西县河婆镇新东路西山公祠。
第二章 宗旨、任务
四、宗旨:
1、溯本探源,崇尚科学,倡导文明,继承传统,敦亲睦邻,促进团结,策励后代,弘扬祖德,振兴家声,建功立业,造福社会。
2、在当地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,坚持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爱科学、振兴中华民族的方针,坚持施仁播德,为群众排忧解难,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向,团结宗亲族人,致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,勤奋努力,艰苦创业,发展社会经济,为建设富强、文明的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。
五、任务:
l、本会通过组织联谊活动,互通信息,反馈情况,交流经验,加强团结互助,密切上下关系,推动吾氏各乡梓的经济和文明建设,为宗亲兴办福利事业,造福社会等事宜。
2、本会通过各团体联谊活动,内联外引,加强国内外宗亲的联系,进一步增强各阶层的思想、文化、科学技术交流,广泛发展经济协作,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的创办等。
3、本会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权利与义务,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排忧解难,多做公益善事,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。
4、本会积极谋求一与社会群众组织,兄弟组织和各界的密切合作,特别注意同其他姓氏的群众搞好睦邻关系,努力推动地方经济建设,共同发展公益事业。
第三章组织机构、会议制度、权力范围
六、组织机构
l、本会设会长l名,副会长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。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;从中推选出常务理事成员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,管理本会范围内的联谊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。
2、本会设秘书、财会、物流保管、稽核监督和宣传联络五大组,协助正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和内外联络等工作。
3、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团。由本会聘请吾氏海内外贤达和知名人士荣任其职。
4、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由所属宗亲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,组织机构成员任期五年,期满依章另选,连选可连任。
七、会议制度
1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进行换届选举。
2、本会每年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次。总结报告本会一年来联谊活动、发展事业、财务收支等情况,讨论重大联谊活动事务,部署新一年的工作。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,并视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各种专业会议的召开。
3、常务理事成员应按本会机构设置的职能,分工负责,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各部门的工作。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,互通情况,交换意见,决议日常事务中的重要事项。
4、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半年结算一次,稽核一次,并在常务理事会议上通报审定。
以上各种会议均应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。
八、权力范围
l、常务理事会在宗亲代表大会结束后,行使代表大会赋予的一切权利与义务,全权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和内外联谊工作。
2、常务理事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,在本会的日常公务中,有权处理分工职能范围内的事务,并应本着向宗亲负责的态度,实事求是地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,反映情况,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3、对不称职的理事成员、工作人员,常务过民主协商程序,及时予以教育,辞退或撤换。
4、本会一切工作人员都属义务性质,应勤奋无偿为宗亲服务。在处理各种事务中,一定要为宗亲着想,心系宗亲,秉公办事,自觉接受宗亲群众的监督。
第四章 经费、财务制度
九、经费
l、总的来源主要靠海内外宗亲的赞助。
2、根据需要和可能,因地制宜,兴办福利设施,开办实业和发展各项正当经营项目,加强服务,筹集资金,扩大经费收入。
十、财务制度
1、一切收入必须全部入帐,做到帐务公开,帐实相符,账票相符。并应妥善保存好收支单据,以备查考。
2、收入单据必须用有编码的三联票据并盖齐公私印鉴,方为有效。收款时应将其中一联付还交款人存执,一联交会计入帐,一联存查。
3、支出项目应按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,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。付款单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名或盖章,并经有关人员证明和有关负责人批准、签名、方可入帐。否则,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。
4、帐目应逐月结算,半年一小结,年终汇总并做好收支平衡表,送有关人员存查,以示公开;对宗亲捐款应定期予以公布表彰。
5、财务人员应将全部资金存入银行,只留少量现金,以备日常开支之用。未经常务理事会准许,公款不得私存。
6、本会各级工作人员出差,均应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,按低档次标准开支,并以实际出差天数,如实报销。出差须经会议决定或会长指派,否则不予认可。
7、对于大宗款项的开支,应事先做出计划,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对特殊情况下的支出,应经会长(或常务理事长)审定批准,方可执行。
8、资金款项必须高度集中。各地宗亲赞助所捐之款,必须如数上交,不得滞留,以便及时公布;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贪污,不得因事、因私予以挤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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