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法
所谓五法,指的是明族属、别长少、辩同异、避名讳、参详略。
1.明族属:
礼日睦于父母之党,可谓孝矣,因而及其妻女族者,所以广爱而明有亲也。
2.别长少:
长少之别,惟在行次,故明系之上加次行以别之,使尊卑之伦秩然不混。
3.辩同异:
姓不可混也,是吾族者,虽微不弃;非吾族者,虽显不录。盖明一本之亲而杜谬援之失也。
4.避名讳:
先人名讳,为子孙者,慎不可犯。散徙不知而同者,当改避。若登谱以后不可复蹈此敝。
5.参详略:
谱有三详:德孚内外者必详;奋身科弟者必详;世守四民之业而勤劳于家者必详。又有四略,播迁他郡者略之;考采无征者略之;游荡无家者略之;行检不修者略之。
六不书
一曰弃祖:
祖为身之所自出,有祖而不敬是弃之也。与凡不孝不悌及身非祖脉者皆弃祖类也,故削之。
二曰叛党:
君臣之义同与天地,背君者不祥。凡有藐视王章干明犯义者直与州党同律。大逆无道者不书,欺君蠹国虐害及下民者不书。为书吏舞文连累宗族者不书。
三曰犯刑:
五刑之属三千而罪大者不赦,三尺凛凛自干宪典,国法之所不荣,即为家法之所必弃。巨恶已经大辟者不书。绞六点刖者不书。无故将妇人缢死图赖者不书。
四曰败伦:
五伦为天下之达道,彝伦不墩是禽兽也。敢有败常渎乱者严之以肃家声。欺公灭祖者五伦乖唳者不书。
忤逆不孝殴亲致死者不书。凶暴横行殴亲致死者不书。奸生妓生及螟异姓子以乱宗族者不书。
五曰背义:
义者宜也行不合宜则于众弃之勿滋虺蜴荼毒良裔,舆娼优奴隶为婚者不书,母出庙绝不书,失谱牒以乱世派者不书,修谱吝费而自甘弃祖者不书。
六曰杂贱:
贫而贱非贱也甘为下流斯乃一族之所鄙削去其名以为立志污下者劝 。现为奴者不书。为娼为优为隶者不书。为僧道弃辱亲者不书。八岁至十五岁为殇妖者不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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